【導讀】《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公路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我區農村公路(指通往農村的縣道、鄉道、村道)的管理和養護,建立農村公路發展長效機制,更好地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發文字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5號
【執行時間】:20170301
【信息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公路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11月18日自治區十二屆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陳 武
2016年11月30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公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保障農村公路安全暢通,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附屬設施,包括經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并納入統計年報里程的農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橋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條 農村公路發展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級負責、以縣為主,全面規劃、合理布局,建養并重、確保質量,保護環境、保障暢通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路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加大對農村公路的資金投入,加強對農村公路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促進農村公路持續健康發展。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工作的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工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公路管理、保護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規劃、建設、管理、養護工作,具體工作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農村公路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按照村民自愿、民主決策原則,組織村民配合做好本村區域內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農村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和控告破壞、損壞農村公路或者非法占用農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在農村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攔截車輛等影響農村公路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九條 鼓勵社會資金參與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
第十條 農村公路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編制,與國道、省道規劃和其他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銜接,形成布局合理的農村公路網絡。
第十一條 縣道和鄉道規劃的編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辦理。村道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經批準的農村公路規劃需要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命名和編號按照國家相關標準確定。
第十三條 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應當與農村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并避免在農村公路兩側對應進行,防止造成農村公路街道化,影響農村公路的運行安全與暢通。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農村公路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提出農村公路年度建設計劃,按照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優先利用現有公路改建和擴 建,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相關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建設。縣道按照不低于三級公路技術等級建設,鄉道、村道按照不低于四級公路技術等級建設。現有不符合技術等級要求的農村公路,應當逐步改造。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農村公路時,建設項目中的防護、排水、安全保護、交通標志標線以及便民候車亭或者港灣站等附屬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并納入項目建設成本。
第十七條 技術等級為四級及以上農村公路的設計,應當由 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
第十九條 二級以上公路或者中型以上橋梁、隧道工程項目應當依法辦理施工許可;其他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報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質量責任追究制度。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明確安全生產和質量管理責任,落實安全生產和質量保證措施。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分別與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簽訂合同,明確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度。建設技術等級為四級及以上的農村公路,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質量缺陷責任期制度。質量缺陷責任期一般為一年。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監督管理,可以委托交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者按照規定成立專門小組負責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監督工作。鼓勵當地群眾或者群眾代表有序參與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監督工作。
第二十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完工后應當按照規定及時進行交工、竣工驗收。交工、竣工驗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合并進行。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竣工驗收由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工程檔案資料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完整、及時立卷歸檔,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相應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保存。
第二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公開建設計劃、補助政策、招標投標、施工管理、質量管理、資金使用、工程驗收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符合農村公路養護實際的組織體系和運行機制。
第二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公路養護的指導、監督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負責農村公路養護中的大修、中修和縣道的小修保養工作;鄉道、村道的小修保養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二十八條 農村公路養護中的大修、中修和改建工程參照本辦法第二章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農村公路的小修保養可以采取建立群眾性、專業性養護組織或者由個人(農戶)分段承包等方式進行。具備條件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擇優選擇養護作業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九條 農村公路的養護單位應當加強農村公路的養 護,保證農村公路路面平整、路肩和邊坡平順、有關設施完好。
第三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農村公路橋梁進行檢查。需要檢測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機構進行。檢測發現農村公路橋梁荷載等級達不到設計要求的,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限載標志,并及時進行維修和加固;檢測發現公路橋梁損壞嚴重,影響通行安全的,應當及時采取修復措施,并在顯著位置設置禁止通行和繞行標志。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安全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在急彎、陡坡、臨水、臨崖等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設置明顯的交通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三十一條 縣級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范的要求,結合農村公路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做好農村公路綠化工作。
第三十二條 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致使農村公路中斷或者嚴重損壞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并組織修復;必要時,可以組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居民進行搶修,并可以請求當地駐軍、武警支援,盡快恢復通行。
第三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村公路養護特點,建立健全養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督促養護作業單位和養護作業人員嚴格執行養護作業操作規程。
第三十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用地、砂石料場以及因養護作業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范圍負責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在農村公路上以及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設置障礙、挖溝引水、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和利用邊溝排放污物;(二)打谷曬場、漫路灌溉、種植作物、焚燒物品、堆糞漚肥、撒漏污物;(三)車輛在運輸貨物著地的情況下行駛;(四)損壞、擅自移動、涂改農村公路附屬設施;(五)損壞、占用便民候車亭和港灣站;(六)其他損壞和影響農村公路暢通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禁止利用農村公路橋梁進行帶纜、牽拉、吊裝等施工作業;禁止在農村公路橋梁上架設不符合標準的高壓電線和易燃易爆管線;禁止在農村公路橋梁橋孔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明火作業和搭建其他設施。
第三十八條 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一)縣道不少于10米;(二)鄉道不少于5米;在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不得修建除公路防護、養護等設施外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第三十九條 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取得公路管理機構批準:(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農村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農村公路改線;(二)跨越、穿越農村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三)在農村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四)利用農村公路橋梁、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五)在農村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非公路標志或利用跨越農村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六)在農村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第四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安排專人對鄉道、村道進行定期巡查;巡查發現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應當及時制止。不能制止的,應當及時報告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農村公路建設工程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及建設資金的足額到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采取政府購買服務和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等方式,統籌推進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資金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專款專用,防止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對已完工的農村公路工程項目進行竣工決算,并按規定進行審計。
第四十四條 農村公路資金實行年度審計制度。審計、財政及上級交通運輸主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農村公路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交付使用的農村公路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二)攤派或者違法籌集農村公路建設資金。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一、《辦法》明確了農村公路的定義,將村道納入農村公路管理范圍內。
《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明確了農村公路的定義: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附屬設施,包括經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并納入統計年報里程的農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橋梁、隧道和渡口。
首次將村道納入農村公路管理范疇,解決了村道管理法律依據不足的問題,為進一步加強村道的管理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
我區鄉道、村道建設工作,呈現建設主體多部門、建設資金多渠道的特點,對于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設的鄉道、村道,《辦法》也明確了只要經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并納入統計年報里程的,都納入農村公路管理范疇。
二、《辦法》明確了縣級人民政府為農村公路的責任主體。
國務院《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國辦發[2005]49號)和自治區政府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細則的通知》(桂政辦發[2006]148號)均明確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但由于《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公路法律法規未有明確規定,現在仍有部分市縣對農村公路的權責意識模糊,為此,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工作的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工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公路管理、保護工作。這一規定從法律層面明確了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轄區內農村公路的責任主體及縣、鄉兩級政府以及村委會對農村公路的管理責任,強化了縣鄉人民政府對農村公路的權責意識。
三、《辦法》明確了農村公路的建設標準。
近年來,我區已要求新建農村公路嚴格按照交通運輸部相關建設標準進行建設,但由于我區經濟與全國相比較為落后,且部分農村公路修建較早,造成我區有大量農村公路達不到相應的技術等級要求,《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縣道按照不低于三級公路技術等級建設,鄉道、村道按照不低于四級公路技術等級建設。現有不符合技術等級要求的農村公路,應當逐步改造。這一規定明確了農村公路建設標準,既為新建農村公路的技術標準提供了法律依據,也有利于今后實施農村公路改建工作,以提升現有農村公路技術等級,改善農村公路交通服務水平。
四、《辦法》明確規定新建、改建農村公路附屬工程要同步實施。
我區農村公路自“十一五”以來經歷了高速的發展,建設了大量的項目,由于歷史原因,當時地方政府為了加快農村公路路網建設,主要著重于公路主體建設,對公路附屬設施有所欠缺,形成較多隱患。為此,《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新建、改建農村公路時,建設項目中的防護、排水、安全保護、交通標志標線以及便民候車亭或者港灣站等附屬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并納入項目建設成本。這一項規定是消除和控制公路建設項目中安全隱患因素的有效方法,是提高公路安全水平的有效途徑,也是從源頭杜絕隱患產生的重要舉措。
五、《辦法》明確了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及日常養護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
長期以來,農村公路特別是鄉道、村道的養護工作職責不明晰,不利于農村公路養護工作開展,為此,《辦法》第二十七條對農村公路的養護工作職責進行了明確劃分,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負責農村公路養護中的大修、中修和縣道的小修保養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鄉道、村道的小修保養工作。這一項規定明確了縣、鄉、村道等農村公路養護責任主體,避免出現養護工作職責不明,各部門相互推諉的情況,有利于農村公路健康長遠發展。
六、《辦法》明確了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同時鼓勵社會資金參與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
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資金的嚴重不足一直是制約農村公路持續發展的主要因素,確保穩定的建管養資金來源渠道是農村公路發展的有力保證,是做好農村公路建管養工作的前提。《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農村公路建設工程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及建設資金的足額到位。這一規定為農村公路的健康持續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鼓勵單位和個人捐助資金,利用冠名權、綠化經營權、廣告經營權等方式籌集社會資金,用于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及管理。
七、《辦法》明確了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雖然對鄉道、村道的路政管理職責規定由鄉級人民政府負責,但由于鄉級人民政府沒有行政處罰權,對違法行為不能進行處理,路政管理工作力不從心。因此,《辦法》專門規定了第三十五條,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范圍負責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這一規定確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為本行政區域內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主體責任。對于村道的管理,結合工作需要,由縣級人民政府授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有效管理。
八、《辦法》規定了農村公路違法行為,為進一步保護農村公路路產路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手段。
《公路法》第六條規定:“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網中的地位分為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不包括村道,因此《公路法》有關路政管理的規定并不能適用于村道;《公路安全保護條例》雖然對村道有所提及,但并不具體。為保護農村公路尤其是村道的路產路權,預防和制止對農村公路的破壞,《辦法》第三十六條至三十九條明確了農村公路的相關路政管理行為,其中第三十六條至三十八條是禁止性行為,第三十九條是行政許可行為。這些規定填補了村道路政管理職能的空白,也為加強農村公路保護,促進農村公路更好地服務農民群眾提供了保障。
九、《辦法》明確了鄉道、村道日常巡查工作職責。
目前我區農村公路里程已超過10萬公里,其中鄉道、村道合計已超過5.3萬公里,農村公路呈現里程長、分布廣的特點。而目前全區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路政執法人員僅有1000人左右,執法力量有限,難以覆蓋所有農村公路,不利于及時發現違法行為。為解決這一問題,《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安排專人對鄉道、村道進行定期巡查;巡查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不能制止的,應當及時報告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這一規定較好地解決了路政執法力量不足與農村公路違法行為日益增多的矛盾,明確了鄉道、村道的日常巡查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有利于充分調動地方力量,切實有效及時發現和查處各種損害農村公路的行為。
1、農村公路集資合法嗎?
農村公路集資不合法。交通部副部長馮正霖在此間召開的全國農村公路座談會上強調,在農村公路建設過程中,要正確處理農村公路建設與農民群眾利益之間的關系,避免出現非法集資、強行攤派等導致增加農民負擔、損害農民群眾利益的現象發生。 馮正霖說,農村公路建設發展的最終目標是造福農民百姓,從農民的根本利益出發謀發展、促發展,最終讓發展的成果惠及全體農民。凡一切損害農民利益的行為都有悖于農村公路發展的初衷。所以,要正確處理好農村公路建設與群眾利益的關系,避免出現非法集資、強行攤派等導致增加農民負擔、損害農民群眾利益的現象發生。 他要求全國交通系統充分領悟“群眾利益無小事”的深刻含義,妥善處理農村公路發展和維護農民群眾利益之間的關系,保護好、引導好、發揮好農民群眾的修路積極性,真正把農村公路建設這項好事辦實辦好。
2、什么是農村公路管理?
為提高農村道路通行質 量,保障農村公路完好暢通,有效地延長農村公路的使用年限,更好地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因而對農村公路進行專業化養護、建設與維護,這就是農村公路管理。
3、農村公路管理所是什么單位?
農村公路管理所是事業單位。
農村公路管理機構的名稱各地有區別,分別有地方公路局、地方公路處、縣鄉公路局、縣鄉公路處、農村公路局(所)等,隸屬于縣交通運輸局的事業單位,負責轄區內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應屬于公益類。在未來的改革中養護職能剝離出去,實行市場化養護是基本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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