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交通肇事犯罪、吸毒記錄等情形的,由發證機關撤銷其從業資格證。同時新規還加大了一些違法違規處罰力度,罰款金額大幅上調。
【發文字號】: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
【執行時間】:20120401
【信息來源】: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13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等。”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具體實施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
三、將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全國公共科目考試是對國家出租汽車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具有普遍規范要求的知識測試。”
增加兩款,作為第三款、第四款:“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區域科目考試是對地方出租汽車政策法規、經營區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線等具有區域服務特征的知識測試。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區域科目考試是對地方出租汽車政策法規等具有區域規范要求的知識測試。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區域服務特征自行確定其他考試內容。”
四、將第八條修改為:“全國公共科目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大綱。全國公共科目考試大綱、考試題庫由交通運輸部負責編制。
區域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題庫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交通運輸部編制的考試工作規范和程序組織實施。鼓勵推廣使用信息化方式和手段組織實施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
五、將第九條中的“擬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駕駛員”中的“駕駛員”刪除。
六、將第十條修改為:“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七、將第十一條修改為:“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提供符合第十條規定的證明或者承諾材料:
(一)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材料;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的材料;
(四)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五)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材料。”
八、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全國公共科目和區域科目考試均合格的,設區的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公布考試成績之日起10日內向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核發《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向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以下統稱從業資格證)。
從業資格證式樣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式樣。
鼓勵推廣使用從業資格電子證件。采用電子證件的,應當包含證件式樣所確定的相關信息。”
九、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申請從業資格注冊或者延續注冊的,應當填寫《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注冊登記表》(式樣見附件2),持其從業資格證及與出租汽車經營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到發證機關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注冊。
個體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自己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持其從業資格證及車輛運營證申請注冊。”
十、將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中的“出租汽車駕駛員”修改為“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將第二十二條中的“聘用協議或者經營合同”修改為“或者經營合同”。
在第二十二條后增加一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的注冊,通過出租汽車經營者向發證機關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完成,報備信息包括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信息、與出租汽車經營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等。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與出租汽車經營者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的,通過出租汽車經營者向發證機關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完成注銷。”
十一、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出租汽車駕駛員在注冊期內應當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
取得從業資格證超過3年未申請注冊的,注冊后上崗前應當完成不少于27學時的繼續教育。”
十二、刪除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十三、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出租汽車駕駛員繼續教育由出租汽車經營者組織實施。”
十四、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出租汽車駕駛員完成繼續教育后,應當由出租汽車經營者向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在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中予以記錄。”
十五、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中的“出租汽車企業和繼續教育機構”修改為“出租汽車經營者”。
十六、將第四十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有吸毒記錄,有飲酒后駕駛記錄,有暴力犯罪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記錄”。
十七、將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出租汽車駕駛員在運營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對駕駛員在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資格規定,文明行車、優質服務。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二)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
(三)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設備;
(四)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
(五)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
(六)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
(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規定巡游攬客、站點候客;
(八)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拒載,或者未經約車人或乘客同意、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無正當理由未按承諾到達約定地點提供預約服務;
(九)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違規收費或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違規收費;
(十)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
出租汽車駕駛員有本條前款違法行為的,應當加強繼續教育;情節嚴重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延期注冊。”
十八、將第四十二條中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修改為“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
十九、將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第十六條、第四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在第四十三條后增加一條:“違反本規定,聘用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一、在第四十五條后增加一條:“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對出租汽車駕駛員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與本規定有不同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二、將第四十六條修改為:“本規定施行前依法取得的從業資格證繼續有效。可在原證件有效期屆滿前申請延續注冊時申請換發新的從業資格證,并按規定進行注冊。
其他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參照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執行。”
二十三、將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中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第二十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中的“市、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修改為“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
二十四、將附件1中“材料清單”欄內的“申請材料清單”的內容修改為:“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材料;無暴力犯罪記錄的材料;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其他規定的材料;近期1寸彩色照片。”“承諾”欄后增加“申請類別”欄,內容為:“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將附件2名稱修改為“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注冊登記表”,并將表中“材料清單”欄內的“聘用協議或者經營合同”修改為“或者經營合同”。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
(2011年12月26日交通運輸部發布 根據2016年8月26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規范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行為,提升出租汽車客運服務水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的從業資格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國家對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駕駛員實行從業資格制度。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等。
第四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工作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文明服務、保障安全。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具體實施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
第七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包括全國公共科目和區域科目考試。
全國公共科目考試是對國家出租汽車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具有普遍規范要求的知識測試。
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區域科目考試是對地方出租汽車政策法規、經營區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線等具有區域服務特征的知識測試。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區域科目考試是對地方出租汽車政策法規等具有區域規范要求的知識測試。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區域服務特征自行確定其他考試內容。
第八條 全國公共科目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大綱。全國公共科目考試大綱、考試題庫由交通運輸部負責編制。
區域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題庫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交通運輸部編制的考試工作規范和程序組織實施。鼓勵推廣使用信息化方式和手段組織實施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
第九條 擬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應當填寫《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表》(式樣見附件1),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條 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提供符合第十條規定的證明或者承諾材料:
(一)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材料;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的材料;
(四)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五)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工作規范及時安排考試。
首次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申請人,全國公共科目和區域科目考試應當在首次申請考試的區域完成。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考試結束10日內公布考試成績。考試合格成績有效期為3年。
全國公共科目考試成績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區域科目考試成績在所在地行政區域內有效。
第十四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全國公共科目和區域科目考試均合格的,設區的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公布考試成績之日起10日內向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核發《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向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以下統稱從業資格證)。
從業資格證式樣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式樣。
鼓勵推廣使用從業資格電子證件。采用電子證件的,應當包含證件式樣所確定的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到從業資格證發證機關核定的范圍外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應當參加當地的區域科目考試。區域科目考試合格的,由當地設區的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從業資格證。
第十六條 取得從業資格證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經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從業資格注冊后,方可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注冊有效期為3年。
第十七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聘用取得從業資格證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并在出租汽車駕駛員辦理從業資格注冊后再安排上崗。
第十八條 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申請從業資格注冊或者延續注冊的,應當填寫《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注冊登記表》(式樣見附件2),持其從業資格證及與出租汽車經營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到發證機關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注冊。
個體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自己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持其從業資格證及車輛運營證申請注冊。
第十九條 受理注冊申請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日內辦理完結注冊手續,并在從業資格證中加蓋注冊章。
第二十條 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注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續注冊。
第二十一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處罰且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不予延續注冊。
第二十二條 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在從業資格注冊有效期內,與出租汽車經營者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的,應當在20日內向原注冊機構報告,并申請注銷注冊。
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變更服務單位的,應當重新申請注冊。
第二十三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的注冊,通過出租汽車經營者向發證機關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完成,報備信息包括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信息、與出租汽車經營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等。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與出租汽車經營者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的,通過出租汽車經營者向發證機關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完成注銷。
第二十四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在注冊期內應當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
取得從業資格證超過3年未申請注冊的,注冊后上崗前應當完成不少于27學時的繼續教育。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部統一制定出租汽車駕駛員繼續教育大綱并向社會公布。繼續教育大綱內容包括出租汽車相關政策法規、社會責任和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和節能減排知識等。
第二十六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繼續教育由出租汽車經營者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完成繼續教育后,應當由出租汽車經營者向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在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中予以記錄。
第二十八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出租汽車經營者組織繼續教育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學員培訓檔案,將繼續教育計劃、繼續教育師資情況、參培學員登記表等納入檔案管理,并接受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由交通運輸部統一制發并制定編號規則。設區的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從業資格證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遺失、毀損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證件補(換)發手續。
第三十二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辦理從業資格證補(換)發手續,應當填寫《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補(換)發登記表》(式樣見附件3)。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符合要求的從業資格證補(換)發申請予以辦理。
第三十三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在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時,應當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四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不得轉借、出租、涂改、偽造或者變造。
第三十五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維護出租汽車駕駛員的合法權益,為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注冊、繼續教育等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出租汽車駕駛員的從業管理,將其違法行為記錄作為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檔案。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檔案包括:從業資格考試申請材料、從業資格證申請、注冊及補(換)發記錄、違法行為記錄、交通責任事故情況、繼續教育記錄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等。
第三十八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其從業資格證。從業資格證被注銷的,應當及時收回;無法收回的,由發證機關公告作廢。
(一)持證人死亡的;
(二)持證人申請注銷的;
(三)持證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四)持證人機動車駕駛證被注銷或者被吊銷的;
(五)因身體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繼續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
第三十九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不具備安全運營條件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撤銷其從業資格證,并公告作廢:
(一)持證人身體健康狀況不再符合從業要求且沒有主動申請注銷從業資格證的;
(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有吸毒記錄,有飲酒后駕駛記錄,有暴力犯罪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記錄。
第四十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在運營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對駕駛員在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資格規定,文明行車、優質服務。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二)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
(三)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設備;
(四)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
(五)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
(六)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
(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規定巡游攬客、站點候客;
(八)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拒載,或者未經約車人或乘客同意、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無正當理由未按承諾到達約定地點提供預約服務;
(九)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違規收費或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違規收費;
(十)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
出租汽車駕駛員有本條前款違法行為的,應當加強繼續教育;情節嚴重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延期注冊。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從業資格證或者超越從業資格證核定范圍,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轉借、出租、涂改從業資格證的。
第四十二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第十六條、第四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聘用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汽車經營者,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聘用未按規定辦理注冊手續的人員,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不按照規定組織實施繼續教育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組織從業資格考試及核發從業資格證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及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對出租汽車駕駛員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與本規定有不同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施行前依法取得的從業資格證繼續有效。可在原證件有效期屆滿前申請延續注冊時申請換發新的從業資格證,并按規定進行注冊。
其他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參照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是出租汽車駕駛員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法定證件,是實施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的有效載體,是保證出租汽車從業人員業務技術素質和職業道德的重要手段。為規范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行為,提升出租汽車客運服務水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這是交通運輸部接手指導出租汽車管理職責后頒布的第一部出租汽車管理部門規章。該《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經2011年12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第12次部務會議通過,2011年12月26日交通運輸部令第13號公布。
一、制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有何重要意義?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制度的建立,對加強出租汽車駕駛員的資格管理,全面提升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技能和服務水平,推動出租汽車行業規范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具體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維護行業穩定的需要。出租汽車行業由于歷史積累的矛盾和問題以及行業自身特點,非常敏感和復雜,容易發生罷運等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正因如此,2004年國務院清理行政許可項目時,考慮到出租汽車行業管理難度大,為有力維護行業穩定、加強市場監管,在國家未出臺出租汽車法律法規情況下,保留了“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等行政許可(國務院412號令)。各地按照該規定普遍實行了出租汽車駕駛員管理制度,以此作為開展行業管理的重要依托。200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后,交通運輸部承擔了指導出租汽車管理工作的職責。為進一步加強出租汽車駕駛員管理,有必要在總結各地經驗基礎上,根據國務院412號令要求建立統一、科學、規范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制度,確保對行業進行有效監管,維護行業穩定。
二是保證運營安全的需要。加強對出租汽車駕駛員管理,是保證乘客生命財產安全的第一道關口。建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制度,是落實駕駛員的安全培訓、安全教育,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保障。出租汽車駕駛員必須通過對出租汽車行業相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營運、經營區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線等知識的測試,并具備相應從業條件后申請從業資格證件。取得從業資格證件并辦理注冊后,方可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通過對出租汽車駕駛員實行嚴格的準入制度,確保運營安全。
三是保證服務質量的需要。出租汽車既是城市的“窗口”行業,又是服務性行業,反映城市的管理水平和社會的文明程度。建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制度是提升從業人員素質、保證行業服務質量的重要抓手。目前,申請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為保證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質量,應當建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制度,對出租汽車駕駛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出租汽車駕駛員素質,提升出租汽車客運服務水平,規范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行為。其次,建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制度是加強出租汽車行業管理、促進行業持續健康規范發展的重要手段,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依法管理從業人員,規范從業行為,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能力和水平,強化職業道德意識,維護公眾利益的重要制度設計。這項制度已成為政府開發人力資源、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建立市場誠信體系等的重要途徑和手段。只有通過從業資格制度的建立,并與有關行業管理制度相銜接,才能不斷提高出租汽車駕駛員隊伍素質,保障運輸安全和提升服務水平,促進出租汽車行業穩定、規范、健康發展。
二、《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主要設立了哪些制度?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分總則、考試、注冊、繼續教育、從業資格證件管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47條。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進一步明確了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實施的職責分工。《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六條中明確了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含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下同)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二)進一步嚴格了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資格考試制度。為了提高出租汽車駕駛員的素質,《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二章對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內容、申請、組織等做了嚴格的規定。
一是明確了考試的內容。第七條規定了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包括全國公共科目和區域科目考試。全國公共科目考試,主要測試國家出租汽車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具有普遍規范要求的知識;區域科目考試,主要測試地方出租汽車政策法規、經營區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線等具有區域服務特征的知識。
二是明確了申請參加考試的條件和證明材料。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擬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填寫《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申請表》,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三是明確了考試的職責分工和流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了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工作規范及時安排考試。應當在考試結束10日內公布考試成績。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全國公共科目和區域科目考試均合格的,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公布考試成績之日起10日內核發《從業資格證》。
四是明確了出租汽車駕駛員到從業資格證發證機關核定的范圍外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應當參加當地的區域科目考試。區域科目考試合格的,由當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從業資格證》。
(三)進一步健全了從業資格證件注冊制度。在證件管理方面,《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比2006年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多增加了注冊制度。《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十六條明確了取得從業資格證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經過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從業資格注冊后,方可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注冊有效期為3年。《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還對證件的延續、注銷、變更等程序作了明確的規定。
(四)進一步健全了出租汽車駕駛員繼續教育制度。接受繼續教育是道路運輸駕駛員的義務。道路運輸駕駛員應當按照規定接受相應的繼續教育。《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章明確了繼續教育的周期、學時、內容、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檔案管理等制度。
一是明確了繼續教育的周期及學時。《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明確了出租汽車駕駛員在注冊期內應當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出租汽車駕駛員繼續教育周期為3年,出租汽車駕駛員在每個連續計算的繼續教育周期內,應當接受不少于54學時的繼續教育。出租汽車駕駛員累計注冊時間滿3年的,也應當接受不少于54學時的繼續教育。
二是明確了繼續教育的內容。《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明確了交通運輸部統一制定出租汽車駕駛員繼續教育大綱并向社會公布。繼續教育大綱內容包括出租汽車相關政策法規、社會責任和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和節能減排知識等。
三是明確了繼續教育組織實施的主體、形式。《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繼續教育以出租汽車企業為主組織實施。具體形式包括企業組織實施、網絡遠程教育、其他繼續教育形式三種。
四是明確了繼續教育的監督檢查和檔案管理。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除了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加強對出租汽車企業和繼續教育機構的監督檢查,還要求出租汽車企業和繼續教育機構建立學員培訓檔案,并對違反規定的,要求責令改正。
(五)進一步加強了從業資格證件的動態管理。《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五章具體明確了從業資格證補辦程序,要求出租汽車駕駛員在從是出租汽車客運服務時攜帶從業資格證,不得轉借、出租、涂改、偽造或者變造證件,進一步規范了從業資格檔案的管理,明確了從業資格證注銷的情形,加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行為的規范。
(六)進一步嚴格了責任追究制度。《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第六章規定了出租汽車駕駛員、出租汽車經營者以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相關人員違反本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細化了出租汽車駕駛員管理和從業行為法律責任。通過開展對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的執法工作,依法制裁違反本規定的違法行為,確保本規定的有關要求能夠全面貫徹落實,以確保本規定的順利實施。
1、如何考取出租車資格證?
一、申辦人應具備的條件:
持有機動車駕駛證;
二、申辦人須提交的材料:
1、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
2、身份證(復印件);
3、出租車公司證明(無出租車公司證明可參加培訓考試,考核合格發給職業培訓合格證,待有工作單位后再領取從業資格證);
4、彩色近照1寸2張,2寸1張。
三、辦事程序:
1、攜帶上述材料到市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培訓報名處報名,填寫申請登記表。
2、參加學習培訓并考試合格,由培訓學校統一到辦證窗口辦理《從業資格證》后,發放給申辦人。
2、出租車從業資格證可以代辦嗎
根據《出租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管理規定》第七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包括全國公共科目和區域科目考試。
全國公共科目考試是對國家出租汽車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具有普遍規范要求的知識測試;區域科目考試是對地方出租汽車政策法規、經營區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線等具有區域服務特征的知識測試。
第八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大綱,按照交通運輸部編制的考試工作規范和程序組織實施。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考試題庫。全國公共科目考試題庫由交通運輸部負責編制;區域科目考試題庫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指導下編制,直轄市所屬區域科目考試題庫由直轄市所屬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編制。
第九條 擬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填寫《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表》(式樣見附件1),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
3、沒有出租車資格證可以開出租車嗎?
一、沒有出租車資格證不可以開出租車的。
二、沒有出租車資格證不能開出租車法律依據及違法處罰規定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取得從業資格證或者超越從業資格證核定范圍,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
(2)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
(3)轉借、出租、涂改從業資格證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1)不按照規定攜帶從業資格證的;
(2)未辦理注冊手續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
(3)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汽車經營者,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1)聘用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
(2)聘用未按規定辦理注冊手續的人員,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
(3)不按照規定組織實施繼續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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