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38條規定:在沒有交通警察在現場指揮,有紅綠燈的,車輛、行人應當遵守紅燈停,綠燈行的交通規則;如果有交通警察在現場指揮的,不管有沒有紅綠燈,都必須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紅綠燈,又沒有交通警察在現場指揮的,應當確保自己能安全通行和不阻礙交通的時候通行。
【發文字號】:主席令第47號
【執行時間】:20110501
【信息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規定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違反該條的行為及記分、處罰幅度為:
1、機動車駕駛人不服從交警指揮的,不記分,罰款20-200元;
2、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的,記分3分,罰款20-200元;
3、非機動車駕駛人不服從交警指揮的,罰款5-50元;
4、行人違反交通信號通行的,罰款5-50元;
5、行人不服從交警指揮的,罰款5-5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規定了三層意思:一是在有交通信號時,車輛和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交通信號廣義上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這里所說的“交通信號”是指狹義的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二是在有交通信號,同時也有交通警察指揮時,車輛和行人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車輛和行人遇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與交通警察的指揮不一致時,應當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三是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車輛應當注意避讓行人,根據自己的判斷,在確保安全和暢通的情況下,才可以通行。
1、道路交通安全法屬于什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的法律,屬于行政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2、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行人該如何過馬路?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規定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我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都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其中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同時規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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