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就是一種死亡補償費,由相關交通事故責任人依照一定的費用來進行處理與解決,死亡補償金是一種對相關受害人的的家屬的一種賠償不是一種遺產,其目的是讓其家人的生活不至于陷入經濟困難。
第一,不是死者夫妻共同財產。死亡賠償金是因死者的死亡而獲得的賠償,產生于死者死亡之后。依婚姻法理論,婚姻關系終于離婚或一方死亡。顯然,該賠償金不是產生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能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第二,不是死者遺產。根據繼承法規定,遺產是被繼承人生前合法取得并在死亡時實際存在的財產。而死亡賠償金不是產生于死者生前,不應按遺產繼承。
第三,不是精神撫慰金。死亡賠償金為物質損害賠償金。
排除以上三種定性,理論界和實務界較一致地認為,死亡賠償金是一種物質財產賠償。分歧只在,是對死亡者本人的賠償,還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前一種觀點認為死亡賠償金實際上是對死者本人因非正常原因死亡所造成的本人實際收入的減少的補償,是死者本人的一種權利,在死亡后可以轉移,就像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可以依照規定轉移一樣;后一種觀點認為對于權利能力已經消滅的死者而言不存在可以填補的利益損失,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給其親屬的物質性補償。
1、誰有資格分配
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參考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如何進行分配
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前述近親屬共同取得,其性質為共同共有。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的,如果賠償協議中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及其他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在前述近親屬中平均分配。當然,各近親屬當然有權利放棄或轉讓。
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
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配。
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3.債權人可否對死亡賠償金提出主張
由于死亡賠償金不同于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于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4.死亡賠償金能否根據死者生前的遺囑分配
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并于死亡后產生法律后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為。而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主要包括以下賠償項目:
1、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2、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標準;
3、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撫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是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4、家屬交通費,原則不超過三人處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交通費;超過的按三人計算。
5、家屬住宿費,原則不超過三人處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住宿費;超過的按三人計算。
6、家屬誤工費,原則不超過三人處理交通事故的合理誤工損失;超過的按三人計算。
7、精神損害撫慰金。受訴法院所載地的經濟發展狀況不同,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也有所不同。
8、搶救費。按實際發生的計算。
1、前期準備工作:首先應及時取得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及相關材料,包括責任方司機及車輛、保險單或保險公司的相關信息。一般情況下,受害人對事故的發生不承擔責任或不承擔主要事故責任,受害人家屬才存在索賠要求。
2、索賠對象:事故責任人、責任車主及保險公司。
3、索賠方式:可先協商,協商不成,及時起訴。如責任方不配合損害賠償事宜,受害人家屬應及時提起民事訴訟索賠。既可以在刑事案件立案后或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可以不等待刑事立案而直接另行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要求賠償。二者區別在于,前者不必另行繳納訴訟費,比較省錢,但可能耗時較長;而后者需要按照訴訟標的額繳納訴訟費,但用時短,更便捷。
4、向社保機構申請工傷保險補償:申請領取工亡待遇。如果該事故發生在受害人履行工作職務的過程中,受害人家屬除有權向侵權責任人索賠之外,還可以向受害人單位所在地區社會保險行政機構申請工亡認定,待認定為工亡后依法領取工亡待遇。(除了醫療費用部分的金額之外,侵權賠償和工亡待遇原則上二者應當可以同時獲取。但是,司法實踐中,有些地區的有些法院是不支持受害人家屬獲得雙倍補償的)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該被繼承人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以公民死亡時所有的財產為限。死亡賠償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產生的,在公民死亡時并不現實存在,故不符合遺產的法律特征。
第二、死亡賠償金是一種特殊的財產,填補的是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喪失,是對受害人家庭損失的彌補,對死者家庭利益的賠償,不應屬于死者的遺產范圍。死亡賠償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親屬。
1、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60周歲以下農村居民的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或者賠償權利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
60周歲以上75周歲以下農村居民的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或者賠償權利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死亡農村居民的實際年齡-60)];
75周歲以上農村居民的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或者賠償權利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
2、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60周歲以下城鎮居民的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賠償權利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60周歲以上75周歲以下城鎮居民的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賠償權利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死亡城鎮居民的實際年齡-60)];
75周歲以上城鎮居民的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賠償權利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
一、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什么?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死亡賠償金是結合受害人的身份來確定,賠償標準訂了二等。
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
第二等:農村居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普遍的以戶籍為準,城鎮戶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戶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
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是否以事故責任劃分?
死亡賠償金時固定的,賠償比例根據責任分。死亡賠償金時根據死者的年齡、戶口性質、家中老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情況計算,數額有地域性的差異。數額計算出來后,根據責任劃分。賠償方被認定有責任的,交強險中的11萬元死亡賠償金全部賠償死者,剩下的根據雙方責任分成。
三、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在父母與妻子之間怎么分配?
從理論上說,該筆死亡賠償款應當屬于所有具有原告資格的親人共同享有,任何人的份額都是一樣的,分配賠償款的金額也是相同的。但是,考慮到受害人親屬成員的不同情況,應適當照顧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成年人及未成年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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